(2015)贺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力元与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元,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力元,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经济桥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李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立武、辛加辉,均系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力元与被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被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反诉,本诉原告张力元与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力元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张力元与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由本诉原告张力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反诉原告宁夏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