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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霍守平与胡志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守平,胡志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霍守平。被执行人胡志合。霍守平与胡志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志合有柳工50装载机一台,我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胡志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俊林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