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霍守平与胡志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守平,胡志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霍守平。被执行人胡志合。霍守平与胡志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志合有柳工50装载机一台,我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胡志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俊林审判员 王惠生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