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拓某某、刘某某与申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某某,刘某某,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拓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王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09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申某某偿还申请人拓某某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王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申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425元(缓交)及公告费580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拓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1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34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