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继轩与赵砚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轩,赵砚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赵继轩。被告:赵砚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轩与被告赵砚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继轩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