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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继轩与赵砚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轩,赵砚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赵继轩。被告:赵砚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轩与被告赵砚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继轩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继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继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继轩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