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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何驰与重庆四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驰,重庆四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5号原告:何驰。委托代理人:何科能。被告:重庆四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孔小波。被告: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孔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诉被告重庆四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四重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准予原告免交。审 判 长 徐 华审 判 员 黄 键代理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