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海峰、赵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海峰,赵婷婷,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商初字第455号原告: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慧来。委托代理人:陈明全。被告:周海峰。被告:赵婷婷。被告:林伟。原告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海峰、赵婷婷、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明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海峰、赵婷婷、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原告与被告周海峰、赵婷婷、林伟签订合同号为(9331120130003909)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周海峰以儿童玩具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约定被告赵婷婷、林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同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将100000元贷款金额划转至被告周海峰账户。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周海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5日的利息23335.74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2、被告赵婷婷、林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9月5日的利息23335.74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二、被告赵婷婷、林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被告周海峰、赵婷婷、林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月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席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