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6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李乃坤与朱芳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乃坤,朱芳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136号原告李乃坤。委托代理人周森、孙翠翠,山东森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芳芳,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海都国际*座****室。原告李乃坤与被告朱芳芳、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所等情况,因原告起诉的被告朱芳芳出生年月及住址不详,故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乃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祥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