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梅香申请执行臧保林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梅香,臧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余梅香,女,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臧保林,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千分之15计算,从1996年2月10日起算至5000元本金还清之日起止)、案件受理费50元与执行费50元(合计5100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臧保林在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臧保林在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的土地补偿款51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