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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与岳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岳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被执行人:岳晓霞。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与岳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岳晓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28424.67元及逾期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志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泓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