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61、00874-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李银、张晓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61、00874-0087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银。被执行人张晓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李银、张晓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06-008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其正在办理本案的债权转让手续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正在办理涉案的债权转让手续,且权利受让人未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06-00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李银、张晓庄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06-008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