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长青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青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66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李长青,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衡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青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李长青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青减去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崔福林审判员 高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