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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润娥与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娥,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616号原告:李润娥。被告: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西街付8号。法定代表人:张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娥与被告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润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志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