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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浙英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阶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浙英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宝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25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浙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大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士敏,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宝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凤滨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杨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浙英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宝阶实业有限公司(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17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