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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其生与晋城市晨北物业管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城市晨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其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晨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峰景路59号法定代表人田兵兵,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瑞英,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生,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生,山西省陵川县人,退休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静,女,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职工,现住晋城市城区,系王其生之女。上诉人晋城市晨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晨北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李瑞英、被上诉人王其生的委托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50元退还晋城市晨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郭红洁代理审判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