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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俊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1016号罪犯张俊强,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俊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人民币18502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端正改造态度,深挖犯罪根源,除了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外,还能以该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自觉学习法律知识,能参加生产劳动,能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考核成绩均达良好以上。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5年6月为期42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22.4个,其中二级达标7个,三级达标18个,四级达标14个,五级达标2个。2013年、2014年均获得监狱表扬。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俊强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13日至2015年6月为期42个月的考核期内获嘉奖22.4个。2013年、2014���均获得监狱表扬。原审期间向原审漳州市法院提存赔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该犯未全额履行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该犯原户籍所在地云霄县云陵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考核期间经济收支台账、原审漳州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俊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俊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赖民勇审判员 黄翠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娟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第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