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任秋林、陈启飞与被告王元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秋林,陈启飞,王元秘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25号原告任秋林,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陈启飞,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王元秘,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秋林、陈启飞诉被告王元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秋林、陈启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秋林、陈启飞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元秘的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秋林、陈启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秋林、陈启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荣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