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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秦某与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741号原告:秦某,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徐晓光,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某甲,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魏玉舜,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秦某与被告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沈云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晓光,被告左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魏玉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某诉称:2009年秦某经人介绍与左某甲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左某乙。因秦某与左某甲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打。2015年9月份,左某甲将秦某殴打致腿伤,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左某乙一直由秦某抚养,已与其形成了亲密的亲子关系,故由秦某抚养为宜。综上,请依法判决秦某与左某甲离婚;婚生女左某乙由秦某抚养,左某甲依法支付抚养费;左某甲给予秦某经济补偿款2万元。左某甲答辩:左某甲与秦某的婚姻感情尚可,虽有小矛盾但属于家庭常见纠纷,并未达到足以判决离婚的破裂程度,左某乙一直由左某甲父母照看抚养,左某甲与秦某常年外出务工,秦某只抚养了今年一年。综上,依法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秦某与左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感情尚可,2015年9月,秦某因生活琐事与左某甲发生吵打导致其腿部受伤。上述事实有秦某与左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秦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左某甲离婚,秦某应提供其与左某甲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庭审中,秦某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用以证明秦某与左某甲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登记时间,除此之外并未能提供其与左某甲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应当认定秦某未能完成举证证明责任,对于秦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启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