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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8日审结,该案(2013)泗商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泗城光明路东泗水县自来水公司家属院房产一套,其产权证号为201301249。查封期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3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损毁、变卖、抵押、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