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877号原告赵某,男,30岁。委托代理人张茂忠,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女,31岁。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江苏滨海县八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栾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