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贺某与贺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贺某甲,贺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086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贺某甲被执行人贺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某与被执行人贺某甲(2014)横民初字第020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贺某甲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7月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贺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某乙在为横山县第三小学教师,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有工资收入,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贺某乙在陕西农商银行的工资,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买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