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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魏金生与齐彦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金生,齐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74号申请人魏金生,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齐彦庆,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齐彦庆因拖欠申请人魏金生借款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齐彦庆将财产转移,申请人魏金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齐彦庆所有的价值19万元的普通板材、刨光板材、机器设备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魏金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齐彦庆所有的价值19万元的普通板材、刨光板材、机器设备予以原地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非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买卖、赠与、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负担。二、对被申请人魏金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支行帐户上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