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孔兰菊与张景汉、冀晓飞、高艳明、刘光辉、马兵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兰菊,张景汉、冀晓飞、高艳明、刘光辉、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孔兰菊。被执行人张景汉、冀晓飞、高艳明、刘光辉、马兵。申请执行人孔兰菊与张景汉、冀晓飞、高艳明、刘光辉、马兵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兰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