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清大德人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顺麟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62号原告:安徽清大德人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化海,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顺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薪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琦,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清大德人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顺麟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清大德人生物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