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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武与张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82号申请人陈武,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友芳,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人陈武与被执行人张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友芳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友芳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张友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陈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