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执民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方金莲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方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平执民字第601-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900485-5,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428号。负责人:方虹,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存浩,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方金莲,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平商特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方金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方金莲所有的坐落于肖江镇(萧江镇)商华锦园第3幢1单元202室房屋。2015年9月23日,方金莲(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萧江镇商华锦园第3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以605000元的最高价自行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金莲所有的坐落于肖江镇(萧江镇)商华锦园第3幢1单元2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