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孙伟与鲍一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683号原告:孙伟,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鲍一火,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诉被告鲍一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鲍一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对被告鲍一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