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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袁某某,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姜某某,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葛伦富人民陪审员  张育才人民陪审员  乔国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滕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