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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永年县旺顺紧固件有限公司与永年县银企联紧固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旺顺紧固件有限公司,永年县银企联紧固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永年县旺顺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小龙马乡马到固村。法定代表人胡磊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永年县银企联紧固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健康街清晖书画院。法定代表人柴培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旺顺紧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年县银企联紧固件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9日向原告永年县旺顺紧固件有限公司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永年县旺顺紧固件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按通知要求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