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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冯某某,女,1982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梁添福,广东正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已预付)。审判员 蒋 豫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少颜某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