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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肖兵、朱福全、朱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绵竹支行),住所地绵竹市广场西37号—39号。负责人王世刚,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全,男,生于1989年12月22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系该银行员工。被告肖兵,男,生于1965年4月7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被告朱福全,男,生于1971年12月21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被告朱小兰,女,生于1957年2月4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