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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行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行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62号罪犯张行旭,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行旭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张行旭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31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行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行旭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5.6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此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行旭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此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但鉴于该犯系病犯,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行旭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