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蒋新安、姚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新安,姚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蒋新安,男,汉族。被执行人:姚花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蒋新安诉姚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瓦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军奎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