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黄康朝与黄康朝、卢君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黄康朝,卢君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徐彝统。委托代理人:唐龙青。被告:黄康朝。被告:卢君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黄康朝、卢君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香樟名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香樟名苑业��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应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