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有良诉包桂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王某某,住承德市。被告包某某。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包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