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景日诉宋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李景日,男。住敦化市。被告,宋云山,男,住敦化市。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李景日诉被告宋云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景日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翠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