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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姚彦军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彦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3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彦军,委托代理人:任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西大街**号。负责人:徐明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波,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琪,该行员工。上诉人姚彦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彦军虽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申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