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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应凌云与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应凌云。被执行人: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表人:茅建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凌云与被执行人宁波联合美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再实际经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1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