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739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单乃生,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顾某,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