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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涛与舒久兵、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舒久兵,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00号原告:张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舒久兵,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常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宝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5322176-0。法定代表人:舒世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合,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舒久兵、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为177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