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涛与舒久兵、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舒久兵,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00号原告:张涛,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舒久兵,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常瑛,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宝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5322176-0。法定代表人:舒世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合,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舒久兵、霍山县宏宇建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为177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蔡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心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