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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球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李球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831号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号七层。组织机构代码:70546276-6。法定代表人许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刘铁,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球福,男,30岁,住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球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已提交了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球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为1097元,由原告厦门恒立兴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