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温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丰海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丰海船舶维修有限公司,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温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丰海船舶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国广。委托代理人:李乐华。被执行人: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选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丰海船舶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海事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5年1月28日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债权本金432000元及其利息,参与了被执行人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能9”轮拍卖价款的分配,但未受偿。现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法温执委字第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临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