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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玉云与詹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云,詹艺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吴玉云,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詹艺珠,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吴玉云与被告詹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玉云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