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玉云与詹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云,詹艺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吴玉云,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詹艺珠,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吴玉云与被告詹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案外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玉云负担。审判员 黄健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