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洪珍与黄恩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珍,黄恩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487号原告刘洪珍,女,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黄恩典,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刘洪珍与被告黄恩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锦璇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苏文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