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艺,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王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2日9时至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手持菜刀、砖头、铁锤等工具,在揭阳市揭东区金叶大酒店红绿灯路口沿206国道至揭东区人民医院及医院路口附近路段,先后对洪某甲、刘某甲、郑某甲、林某甲、廖某甲、魏某甲、揭某甲、林某乙等人所驾驶的汽车进行打砸(损坏共价值人民币9550元),期间,被告人吴某甲抢了被害人高某甲的1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元),进入陈某甲店里拿了1把铁锤,并持菜刀砍伤了被害人林某丙,经法医鉴定,林某丙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5月8日,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甲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其作案时处于患病期,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1人轻微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9时至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揭阳市揭东区金叶大酒店红绿灯路口沿206国道至揭东区人民医院及医院路口附近路段,被告人吴某甲抢了被害人高某甲的1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元),又进入陈某甲汽修店内拿了1把铁锤,后被告人吴某甲手持菜刀、砖头、铁锤等工具,在上述路段先后对洪某甲、刘某甲、郑某甲、林某甲、廖某甲、魏某甲、揭某甲、林某乙等人所驾驶的汽车进行打砸(损坏共价值人民币9550元),并持菜刀砍伤了被害人林某丙。经鉴定,林某丙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2015年5月8日,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甲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其作案时处于患病期,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陈述2015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我在揭东区曲溪街道城西华丽网吧上网后,沿着206国道往曲溪大圆方向步行,我一边走一边和朋友打电话,当行至宏顺加油站时,后面有人在大声叫喊,我回过头看时,1名四五十岁的男子拿着1把菜刀往我的头上砍过来,我被砍中后倒在地上,砍我的人往曲溪大圆方向跑去,警察和一些群众在后面追赶,我打电话叫我朋友载我到医院治疗。2、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陈述2015年3月22日上午9时多,我骑单车经揭东区曲溪西三路的红绿灯路口时,我用手推着自行车慢慢过公路,突然1名男子从我身后追上来,该男子左手拿着1块砖头,右手拿着1把菜刀,他用外地口音说要我的自行车,同时还在我面前挥舞着菜刀,我很害怕就迅速将自行车车篮的袋子拿走并把自行车交给那男子,那男子骑着我的自行车沿国道往揭东大圆方向去了。3、被害人洪某甲的陈述。陈述案发当天9时13分左右,我驾驶粤VVXX**号金龙大巴车来到揭东金叶大酒店前等红绿灯时,有1名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从对面金龙湾走过来,突然挥起手中的菜刀砸我的汽车前挡风玻璃2下,然后又走到后面去砸其他车辆。4、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陈述案发当天9时多在揭东区人民医院大门看见1名穿保安制服的男子和2名开三轮车的男子以及1名像领导的男子在赶走1名50左右岁的男子,被追赶的男子手里拿着1把菜刀,当我开车经过那名被赶男子身边时,该男子忽然挥刀砍在我的车身上,后来又砍了1刀,我的车身被砍后遗留2个凹陷的点以及被划了1道痕。那名男子出了医院大门后往206国道走去,我下车后跟了过去,看见那名男子拿着菜刀在国道旁继续敲砸沿途车辆,还砸了1辆大巴车的车身,大巴车司机拿了1条铁棍去砸那名男子,但没砸中,那男子又捡起铁棍和手里的铁棍去砸沿途的车辆,1辆红色飞度小轿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被那男子砸了,后来民警到现场追赶那男子,那男子还沿途用刀砍伤路人,在加油站附近1名在打电话的年轻男子被该男子砍伤。我看见该男子沿途砸了好几十辆车,有小轿车、货车和大巴车。5、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陈述案发当天10时许,我驾驶自己的1辆东风日产小车(粤VXRX**)途经揭东区人民医院红绿灯路口时,看见1名男子拿1把刀和1把铁锤在砸我前面的2辆汽车,然后该男子将我的汽车后挡风玻璃砸碎,我驾车离开后就打电话报警。6、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陈述案发当天10时左右,我驾驶自己的粤VNXX**号红色飞度小轿车途经揭东区人民医院附近红绿灯路口时,1名男子忽然挥起菜刀砍向我的驾驶室车窗玻璃,然后该男子又继续步行去砍其他车辆。7、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陈述案发当天10时30分左右,我驾驶1辆白色粤VQXX**号别克小轿车在揭东移动营业厅等红绿灯时,1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从对面马路过来,右手拿着铁锤,左手拿着1把菜刀,那名男子经过我的汽车旁边时突然挥起铁锤砸我的汽车副驾驶室的车门,我马上踩油门离开,然后报警。8、被害人魏某甲的陈述。陈述案发当天10时许,我驾驶1辆粤DZXX**号出租车载着1乘客来到揭阳揭东区人民医院红绿灯路口时,1个男子拿着1把菜刀砍我的出租车,我马上加速离开,然后报警。9、被害人揭某甲的陈述。陈述案发当天,我驾驶1辆闽CHXX**白色东风标致小轿车来到揭东区人民医院红绿灯路口时,有1名男子持1把菜刀和1把铁锤走近我的驾驶室车门,然后用铁锤砸中我的车门,我马上加速离开。10、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陈述案发当天10时许,我们公司的粤UXXX**大巴客车途经揭东区人民医红绿灯路口时,1名男子持1把菜刀和1把铁锤,走近我们的客车,然后用铁锤砸中我们客车的挡风玻璃右下侧,然后又走到车门位置砸了2下车门,我马上叫司机加速离开。11、证人吴某乙、黄某甲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上午看见被告人吴某甲在案发路段用刀砍过往车辆和路人的事实。1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周某甲、吴某丙、万某甲的证言。均证实自己是被告人吴某甲的老乡,吴某甲租住在曲溪,在揭阳做建筑杂工,吴某甲精神有问题,行为异常,有时乱骂人。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吴某甲是自己的前任丈夫,我们当时结婚几年后我就发现吴某甲有精神病,经常晚上不睡觉,还出去外面胡乱唱歌跳舞,打砸东西闹事,也经常打我,我忍受不了才选择跟他离婚。14、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实自己经营缶灶村第三卫生室,吴某甲之前感冒有到我的卫生室买过几次药,但我没有发现吴某甲精神异常。15、证人吴某戊的证言。证实吴某甲自2014年11月16日开始向我租用位于缶灶村XX酒店附近的3楼305号房,他每个月16号都有准时交房租,我没有发现吴某甲精神异常。16、证人陈某乙、吴某己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揭东区人民医院的护士,案发当天上午9时多,其在医院看见1名疑似精神病人手持1把菜刀到揭东区人民医院闹事,后被医院保安赶出去。17、证人吴某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9时多,其在揭东区曲溪西三路红绿灯路口看见吴某甲抢高某甲的1辆自行车。18、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吴某甲到我的汽车维修店里拿了1把铁锤,然后跑到移动公司路口,用菜刀和铁锤砸砍沿途汽车。19、证人郑某乙、黄某甲的证言。均证实自己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第10监室,与吴某甲同一监室。吴某甲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精神正常,行为也正常。20、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等情况。21、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到涉案的无主黑色自行车1辆,车篮中有红色砖头1块。2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涉案的被告人吴某甲所用作案工具菜刀1把、铁锤1把以及吴某甲所抢的自行车1辆,铁锤已发还陈某甲,自行车已发还高某甲。23、辨认材料。经辨认、指认,被告人吴某甲确认了作案的现场;被害人林某丙、高某甲、刘某甲、郑某甲、林某乙确认被告人吴某甲;证人何某甲、何某乙、王某甲、周某甲、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万某甲、陈某乙、吴某己、吴某庚、陈某甲确认了被告人吴某甲;证人陈某甲确认了涉案的铁锤。24、现场勘查材料。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反映案发现场分别位于206国道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路段宏顺加油站旁一民居前、揭东耿众食品机械厂门前、揭东区人民医院前红绿灯路口、揭东区人民医院大门、揭东区曲溪城西西三路红绿灯路口。25、视频资料及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当天的作案经过。26、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精神病鉴定委托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吴某甲的精神状态及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吴某甲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其作案时处于患病期;吴某甲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被害人林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8、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评估,涉案被损坏车牌号为粤UXXX**大巴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前门玻璃(含贴膜、工钱)价格为3700元;涉案被损坏7辆汽车和1辆自行车总价格5890元。29、DNA鉴定书。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的菜刀刀刃上血迹检见的基因分型与被害人林某丙的基因分型一致。30、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及综合报告。反映2015年3月22日11时许,揭阳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揭某甲报称,揭东区人民医院附近有1名行为异常男子持刀随意砸经过的汽车,其驾驶的小汽车也被该男子用铁锤砸中车门,驾驶室车门被砸坏、车窗玻璃无法升降。该所接报后,出警到现场,在制服该男子过程,被害人林某丙路过该处被该男子持刀砍伤。经查,当日9时至10时许,吴某甲手持菜刀、砖头、铁锤等工具,在揭阳市揭东区金叶大酒店红绿灯路口至揭东区人民医院附近路段,先后打砸路过该处的8名被害人的汽车的案件来源以及侦破经过。31、房屋出租协议。证实被告人吴某甲于2014年11月16日开始向吴某戊租用房屋居住的事实。32、揭东区看守所证实材料。证实被告人吴某甲因本案被羁押在揭东区看守所,在羁押期间生活能自理,能服从管理,遵守监规。33、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害人林某甲、郑某甲、洪某甲、揭某甲、廖某甲、刘某甲、魏某甲的身份及涉案被损车辆等情况。3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供述2015年3月22日,我从揭东区曲溪街道缶灶村的出租屋出来,带了1把菜刀和几百元,后来捡了1块砖头,然后想要去揭东区人民医院看病后再去我姨丈那里磨刀。在往医院的半路上我看见1个老太婆推着1辆单车要过马路,我就一只手举着砖头一只手拿着菜刀让她把自行车借给我,那老太婆就把自行车借给我,我看到车篮里有雨伞,我叫那老太婆把雨伞拿回去,后我就骑着单车去医院。到医院后我把单车放在救护车的位置,我将砖头放在单车的车篮里,然后手提菜刀去问医生,我没有找到医生,护士说医生没有来,我在等医生的过程就被保安赶出医院,单车也没有骑走,我想不通,我从医院出来后很生气,所以在红绿灯路口,我看到开得很慢的汽车后我就用菜刀砸那些汽车,还用菜刀在公路上砍人。接着我到揭东医院对面的汽车修理店拿了1把铁锤,我用刀、铁锤去砸汽车的玻璃和车身,砸了很多辆汽车(有小汽车、公交车和长途汽车),还砸摩托车和自行车,后来有警察来到现场,我跑来跑去,在跑的过程中我又砍了1、2个人,最后我被警察抓住了。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其作案时处于患病期,但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吴少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