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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昌民初字第16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付巍与刘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巍,刘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昌民初字第16937号原告付巍,男性,年龄31。被告刘双,男性,年龄28。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巍诉被告刘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巍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