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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曾燕飞与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燕飞,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曾燕飞。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八卦一路10栋装饰工业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胡正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燕飞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将执行款100000元汇入本院账户,申请执��人曾燕飞已领取上述款项,并书面要求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燕飞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深圳市深装总装饰工程工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曾燕飞要求本院结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