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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发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杨发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572号原告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于杨卫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依乾,系甘肃善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发祥,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发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九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