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31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伟,黄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伟,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幸福村**号。被执行人黄爱辉,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幸福村**号。潘建伟与黄爱辉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沅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52150元(含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潘建伟与黄爱辉离婚纠纷执行一案[(2015)沅执字第31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