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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鹏与被执行人营口新港汽车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结案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西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孙鹏,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营。被执行人营口新港汽车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址大水塘村。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营西执字第739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营口新港汽车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营口银行XXXXXXXXXXXXX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营口新港汽车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款项,案件已全部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营口新港汽车维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营口银行XXXXXXXXXXXXX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元金执行员  刘艳梅执行员  高闻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