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文福与林姜、林桂苹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文福,林姜,林桂苹,陈鹏贵,林碧云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申字第2号原审原告郑文福,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审被告林姜,女,195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审被告林桂苹,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审被告陈鹏贵,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审被告林碧云,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审原告郑文福因与原审被告林姜、林桂苹、陈鹏贵、林碧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本案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陈水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自